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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常生活中,航空托運的貨物,難免會有突發(fā)情況,例如貨物破損,那么航空貨物賠償規(guī)定又是怎樣的呢?
1.由于承運人的原因造成貨物丟失、短缺、變質、污染、損壞,應按照下列航空貨物賠償規(guī)定賠償:
(1)貨物沒有辦理聲明價值的,承運人按照實際損失的價值進行賠償,但賠償上限為毛重每公斤20美元。
(2)已向承運人辦理貨物聲明價值的貨物,按聲明的價值賠償。
2.超過貨物運輸合同約定期限運達的貨物,承運人應當按照運輸合同的約定進行賠償。
3.托運人或收貨人發(fā)現(xiàn)貨物有丟失、短缺、變質、污染、損壞或延誤到達情況,收貨人應當場向承運人提出,承運人應當按航空貨物賠償規(guī)定填寫運輸事故記錄并由雙方簽字或蓋章。如有索賠要求,收貨人或托運人應當于簽發(fā)事故記錄的次日起,按法定時限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賠要求。向承運人提出賠償要求時應當填寫貨物索賠單,并隨附貨運單、運輸事故記錄和能證明貨物內容、價格的憑證或其他有效證明。
4.超過法定索賠期限收貨人或托運人未提出賠償要求,則視為自動放棄索賠權利。
5.索賠要求一般在到達站處理。承運人對托運人或收貨人提出的賠償要求,應當在兩個月內處理答復。
6.不屬于受理索賠的承運人接到索賠要求時,應當及時將索賠要求轉交有關的承運人,并通知索賠人。
以上就是航空貨物賠償的相關規(guī)定,僅供大家參考!